百民字〔2019〕32号
百色市民政局ag体育娱乐印发《全市民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民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8日
全市民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违法情形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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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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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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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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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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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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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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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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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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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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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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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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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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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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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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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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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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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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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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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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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时间持续在六个月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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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活动时间持续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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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活动时间持续在一年以上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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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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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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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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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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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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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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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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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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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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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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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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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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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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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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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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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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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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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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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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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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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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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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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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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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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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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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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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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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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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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时间持续在6个月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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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时间持续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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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时间持续在1年以上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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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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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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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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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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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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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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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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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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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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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开展业务10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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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开展业务10次以上,50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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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开展业务50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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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逾期需保留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
超面积墓穴未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的;超面积墓穴不超过3个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低于1倍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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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超面积墓穴4个以上的,10个以下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1倍以上低于2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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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超墓穴面积10个以上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2倍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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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未销售的;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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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 |
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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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停止制造、销售的;销售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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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区内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违法销售的棺材等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
制造、销售金额超过5000元,3万元以下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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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金额超过3万元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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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四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超过3个月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不足3个月的。 |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
|
冒领款物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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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款物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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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款物12个月以上的。 |
处冒领金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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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低于3万元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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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4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5万元以上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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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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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公开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公开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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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销登记。 |
||||
27 |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销登记。 |
||||
28 |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销登记。 |
||||
29 |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销登记。 |
||||
30 |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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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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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涉及人数5人以下(含5人)。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5人,20人以下(含20人)。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20人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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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1.服务协议未载明以下事项的: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服务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1项的,协议签订有免除或者减轻养老机构责任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2项的;协议签订明显免除或者减轻养老机构责任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3项以上的;服务协议内容存在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服务协议的原则和精神与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相违背的;服务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标准方面:
未按照国家标准、广西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
2.规定方面:
(1)服务未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的;(2)未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的;(3)未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4)未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5)提供的饮食不符合卫生要求、营养平衡或民族风俗习惯;(6)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或未实施分级分类服务;(7)未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未组织定期体检或未做好疾病预防工作;(8)设立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未及时通知代理人并送医院救治;(10)发现老年人未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时,未按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11)未根据老人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籍服务;(12)未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存在2项以下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存在2项以下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存在3项至4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存在3项至4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存在5项及以上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存在5项及以上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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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公众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2.养老护理人员未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5人以下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6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超过10人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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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隐瞒有关情况;
2.提供虚假材料;
3.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经责令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改正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拒不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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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经责令立即改正,且未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未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改正的;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严重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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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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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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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服务的;
2.养老机构擅自终止服务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未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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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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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未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未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2.未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或未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4.未公示各类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5.未按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的;6.未实行24小时值班,未做好服务对象安全保障工作;7.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未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未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或未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8.未制定应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9.突发事件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未根据突发事件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未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10.未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未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11.未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12.未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存在2项以下违法行为的;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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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3项至4项违法行为的;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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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5项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较重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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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社会组织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
情节轻微 |
降低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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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取消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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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违反规定情形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
情节轻微 |
批评教育 |
|
情节严重 |
停止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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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慈善组织有《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有违法所得 |
《慈善法》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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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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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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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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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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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募集的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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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公开募捐方式,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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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义演、义赛、义卖、义拍、慈善晚会等公开募捐方式,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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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其他方式公开募捐,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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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用于非慈善的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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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慈善的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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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慈善的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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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在组织架构内违法决策,集体决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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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决定,但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已经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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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决定,且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没有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百色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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